根据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》等文件精神经研究,决定启动2023003固定资产处置工作,处置工作步骤如下:
1.自查自报
资产使用单位成立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(三人以上,原则上要求由单位负责人、资产分管领导、资产管理员及1-2名职工代表组成),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。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、核查,对清查出的资产登记造册,须做到账物相符、同时待报废的资产按部门为单位集中分类存放,以便国资处复查和处置。
2.提交处置清单
各资产使用单位在9月15日前提交《仪器设备报损、报废技术鉴定表》(校资产管理系统中下载导出)纸质档一式两份,经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签字(部门负责人必须审核签字)、加盖单位公章后,一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,一份单位留存。
3.审查汇总
国资处根据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,对盘盈的资产进行核实,对不符合报废条件、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,要求资产使用单位继续使用或者调剂其他部门使用。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确认,提出明确处理意见,按程序审批,同时完成网上审核。
4.账务处理
国资处、财务处和各部门根据盘盈盘亏的情况,进行各自的账务处理和调整。
5.处置工作要求
各单位按时间要求完成申报工作,逾期将不再单独受理。
6.联系人
联系人:柯牡芳(科技大楼807室)